物权与债权的区别?
物权与债权有如下区别:
1.客体不同
(资料图片)
物权的客体是物,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。
2.物权是支配权,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,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。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,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。
3.物权是绝对权,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,债权是相对权,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。
4.物权具有排他性,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。债权的兼容性则意味着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。
5.物权具有优先性。
二、物权变动
物权的变动,是物权的产生、变更和消灭的总称。物权变动的原则有二,一是公示原则,要求物权的产生、变更、消灭,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。二是公信原则,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,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,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,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。
三、物权保护
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:
1.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。
2.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;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,可以请求损害赔偿。
3.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;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,可以请求损害赔偿。
4.妨碍行使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。
5.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。
6.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。
找法网提醒,上述物权保护方式,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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